滬人社力發(2010)44號
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控股)集團公司、企業(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10〕28號),現將《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主題詞:人力資源 人才 戶口 細則 通知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10年9月2日印發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印發的《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滬府發〔2010〕28號📌,以下簡稱辦法),製定本實施細則〰️。
一🍹、關於申辦條件
(一)用人單位引進的人才一般應能在本單位工作五年以上。對於特別優秀或者特別緊缺急需的,可適當放寬年限要求。
(二)辦法第五條第(一)款所稱“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是指按照規定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受聘相應職務,包括明確可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相對應的國家職業資格。
(三)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所稱“省部級及以上政府獎勵”🎯,是指由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相關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獎勵🌩,且具有個人證書🧚🏽♂️。
(四)辦法第五條第(三)款所稱“國家重大科技專項項目⛵️、國家重要科技計劃項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項目”,是指根據國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門項目立項批復進行認定的科技項目👩🏼⚖️,所稱“項目負責人及其團隊核心成員”🧖🏼♂️,由國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立項👩🏽🍳、申報材料予以認定🆑。
(五)辦法第五條第(四)款所稱“列入省部級及以上人才培養計劃的人選”的認定依據參照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或各省🏔、市、自治區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門批復🏄🏼。
(六)辦法第五條第(六)款所稱“金融、貿易🧘🏻、航運等現代服務業重點機構”🟧,由市金融服務辦公室👨🏼🦱、市商務委員會👰🏼♂️、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等行業主管部門認定。“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等行業主管部門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認定🏒👨🏽🔧。“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由市商務委員會認定👨👩👦。符合辦法第五條第(六)款條件引進的人才,應屬單位緊缺急需的業務骨幹🦸♂️,且具有兩年以上(截至申報之日)相應工作經歷。
(七)辦法第五條第(八)款所稱“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工作一線從事技能類職業⚙️、工種(具體職業、工種範圍另行發布)的技能人才🏃♀️➡️,“國家及省部級技能競賽獎勵”,是指國家級或省部級技能類人才表彰、國家級技能競賽金🐳、銀、銅獎或省部級技能競賽金獎或一等獎。
(八)辦法第五條第(九)款所稱“本市文化藝術、體育、傳統醫學、農業技術及其他特殊行業緊缺急需的專門人才”🤙🏿,是指經同行專家評估認定,由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的行業專門人才,以及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具有相應專業資格證書的行業專門人才🤲🏽。
(九)辦法第五條第(十)款所稱“在滬投資於本行業中處於領先水平、為投資所在地區縣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企業”的標準🏪,由投資所在地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區縣相關主管部門另行製訂🍡,經批準後實施。
二、關於申辦材料
(十)辦法第六條第(四)款所稱“3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是指合同期限在3年及以上,且自申辦之日起有效期為2年及以上的有效合同。
(十一)辦法第六條第(六)款所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明或職業資格證明”,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1、通過考試👩🏿🍳𓀐、評審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評審表及聘任證明🩱🦸🏻♂️;
2、根據規定實行以聘代評的行業(單位)中聘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提供單位的聘任證明;
3👮🏽♂️、本市核發的(或外省市核發且通過本市考核復評的)國家二級及以上技能類職業資格證書;
4👇、經認可由相關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
(十二)辦法第六條第(八)款所稱“就業期間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和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1🧏🏽、在滬無工作經歷且直接從外省市進滬的,提供外省市就業地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和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𓀋。在外省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2👨🏿🍳、已在滬穩定工作的🧜♀️,應按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並依法納稅🎿,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由各受理點受理人員進行信息查詢。引進人才需提供本市就業期間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十三)辦法第六條第(九)款所稱“有效身份證明和戶籍證明”,是指: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結婚證或者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婚的🙋🏻,應提供離婚協議書或者法院調解書(判決書),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應明確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歸屬。
(十四)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款所稱“同意接受落戶的單位、引進人才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居住房屋房地產權證🐷,或者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或者人才公寓、職工宿舍等的有效房屋權屬證明及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1、引進人才本人或配偶在滬居住房屋房地產權證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憑證🧠;
2、落戶在本市直系親屬家中的,提供本人與直系親屬的身份關系證明、直系親屬在滬的居住房屋房地產權證或者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直系親屬的居民戶口簿以及戶口簿上所有登記人員共同簽署的同意落戶證明;
3、居住在人才公寓💑、職工宿舍等的引進人才💬😹,提供相應的集體戶口簿復印件或戶籍證明🙄,以及同意落戶證明;
4、確需暫時落戶在市或區縣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口的,提供同意落戶的市或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出具的同意落戶證明。
三👩🏿⚖️、關於申請的提出
(十五)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申請的提出,按以下方式辦理:
1、引進人才申辦常住戶口的,由用人單位在網上進行單位信息註冊,並填寫單位和引進人才相關信息,打印《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請表》並蓋章、簽字🤽🏻♂️。用人單位備齊單位和個人的相關書面材料後☁️,到受理點進行現場申報。
2、中央在滬單位👩🏼🏭、市屬單位,向市人才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其他單位向註冊所在地的區縣人才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3、中介機構派遣人員📬,不屬於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範圍👶。
4、用人單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理申報👨🏼🔬。
四、關於辦理流程
(十六)引進人才申辦常住戶口,按以下程序辦理⚰️:
1👩🏻✈️、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初審機構、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照《辦法》規定的條件👨🏽🎓,負責對申報單位的引進人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𓀘,在正式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2、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規定,對初審通過的材料進行審核🧑🏽🔬,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3🙇🏻♀️💒、審核通過的,將審核合格人員信息在政務網上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為15天🌾。
4🍢、公示無異議的👐🏽,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證明及本市公安部門簽發的《準予遷入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
續。
五、戶口遷移
(十七)按照辦法第十二條辦理“戶口遷移”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引進人才在取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3個工作日後,持相關證明和本人身份證到擬落戶地公安分(縣)局人口管理部門辦理《準予遷入證明》。
2、持《準予遷入證明》到外省市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
3🎞🧘🏽、持《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及其他相關證明到落戶地的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遷滬人員及其家屬為農業戶口的,按國家和本市現行有關政策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六、關於家屬隨遷
(十八)辦法第十三條所稱“未成年子女”,是指16周歲以下的子女以及16周歲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16周歲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隨遷的,另需提供學籍證明🧟。
七、關於戶口註銷
(十九)對已騙取獲得的本市常住戶口,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予以註銷。
八🎗、其他
(二十)引進人才戶籍落戶本市後的社會保險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十一)本實施細則印發後,原市3377局印發的《上海市吸引國內優秀人才來滬工作實施辦法》(滬人〔1999〕51號)和原市勞動局印發的《關於本市企業從外省市引進技術工人的試行意見》(滬勞力發〔93〕18號)相應廢止🐌👩🏽🦱。